图① 1月3日,甘肃民乐工业园区学校教师济济一堂,出对子,写春联,庆祝乔迁之喜,展望新年新生活。
图② 该校教师在帮同事往新公寓搬运行李。
图③ 民乐工业园区学校教师公寓——树业楼外景。本报记者 张学军摄
都说人逢喜事精神爽,对白秋霞来说,在新年里更是拥有双倍的快乐——即将出生的宝宝和分到崭新整洁的公寓,让她最近脸上洋溢着满满的幸福。
和白秋霞一样,2023年元旦前,70位教师拿到了新公寓房间的钥匙。
从2019年开始,民乐县实施生态及地质灾害搬迁工程。为了让全县近3万户搬迁群众的孩子就近有学上、上好学,该县统筹教育资源,在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移民安置点新建一所县级直属幼儿园、小学、初中一体化学校。与此同时,学校通过公开招考等方式配齐配强师资力量。
学校距离县城40多公里,教师离家远近各不相同,每天回家不现实,在家与学校之间往返,既不安全也不方便。
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为了让教师们在新学校工作起来有家一般的温暖,2022年,民乐县投资670多万元在校园里建成名为“树业楼”的教师公寓,解了全校有需求教师的燃眉之急。
李菁是2022年新入职教师,在学校担任七年级生物教学工作。“有了宿舍之后,生活工作方便多了,不用每天跑来跑去。从校到家,从家到校,一步就到,可以安心工作了。”李菁笑道,“条件这么好,咋能不踏实努力干工作呀!”
走进李菁的宿舍,26平方米的房间被隔成卧室、卫生间2个区域,精巧而温馨。别看它小,衣柜、床和简单生活设施一应俱全。
“有一位刚入职的老师,来到公寓后就打开微信和父母视频通话,在视频里带着父母逛了一圈自己的新家。两位家长看孩子住得很好,都很放心。”在校长郑玉铭看来,这份特殊的新年礼物让教师有了一份踏踏实实的归属感。
贴窗花、摆绿植、添新床……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民乐工业园区学校里喜气洋洋,欢声笑语一片。(本报记者 张学军 郑芃生 通讯员 马绮徽)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